112年度家補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洪允東
相 對 人 洪明和
洪月英
洪明宏
洪辛薇
洪毓佳
洪貫霖
洪啟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分割遺產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聲請人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聲請人為請求分割
繼承被
繼承人洪陳寶桂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財產價值總計為11,453,375元(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之應繼分為五分之一,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90,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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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每平方公尺119,605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1,453,375元(計算式:119,60595.76=11,453,375)。 |
|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