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育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閔緯間請求履行
離婚協議(給付
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
補正本件明確特定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
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
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3項、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於
聲請狀記載聲請事項
略以:相對人數月未按時支付扶養費,離婚協議上有說明1期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本院從自該內容得知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給付
扶養費之確切金額為何,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惟此情形尚得以
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
補正明確特定之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