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榛
相 對 人 陳○得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之
親權人,
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
送達聲請人,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存卷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