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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親聲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陳○榛 



相  對  人  陳○得 

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