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秋欽
代 理 人 陳秀華
相 對 人 劉忠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
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繳聲請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清單等件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