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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小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陳俊雄   


上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今井貴志為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平川秀一郎,今已變更為今井貴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兩造未聲明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職權裁定命今井貴志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