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小上字第15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今井貴志為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平川秀一郎,今已變更為今井貴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
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職權裁定命今井貴志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