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竣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李再興
訴 訟 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複  代 理 人  蔡昱延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凌鴻章
訴 訟 代理人  廖芊卉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二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邱自強
上二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育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