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被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黃偵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