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陳進鴻即鴻洋水電工程行
被 告 大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依
承攬契約及債務承擔之
法律關係,先位聲明訴請
被告大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
報酬新臺幣(下同)3,492,151元及利息,如無理由,則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3,492,151元及利息,有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可佐,是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核
非民事訴訟法所定
專屬管轄事件。次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被告大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備位聲明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