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陳進鴻即鴻洋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大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奕龍
被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及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先位聲明訴請被告大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3,492,151元及利息,如無理由,則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3,492,151元及利息,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是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次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被告大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備位聲明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