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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被      告  釩顥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