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63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陸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