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67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傑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9,549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