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松林有限公司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易德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按候補法官於無法獨任審判
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
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若接手之得獨任審判之承辦法官所屬
合議庭認
非重大案件或無合議之必要,得由合議庭簽請院長同意,改分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
參照),本院
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定。查
本件原為候補法官所承辦之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本法官接辦,並經本接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本接辦法官改行獨任審判,茲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即已無繼續進行
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