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財 
被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141,7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尚不足61,385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以裁定命其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至原告處,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6號卷,下稱本院建字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建字卷第27頁至31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