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林世維
被 告 統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
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簽訂之工程
承攬契約書、工程終止契約,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工程
承攬契約書第16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堪認兩造間就本件
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自當受
上開契約
所載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復審酌本件亦
無涉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按
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王玲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