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宗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