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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馨霞
代  理  人  許家華律師(法服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2月1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 年3
    月23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
    1 )×10×43=3,01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表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787,026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2歲(70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3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前2 年薪資所得計447,028元,聲請前2 年支出總額821,040元云云,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個人生活開銷及扶養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每月生活開銷?
五、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有朋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11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土城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
  若該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陳報聲請人父親陳○成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陳○成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年年金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陳○成有何其受扶養之必要?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4,000 元以下
  」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