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馨霞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
關係人或法定
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2月1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
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
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 年3
月23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
1 )×10×43=3,01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人清冊」
所載,表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787,026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2歲(70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3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
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前2 年薪資所得計447,028元,聲請前2 年支出總額821,040元
云云,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
所稱之個人生活開銷及扶養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每月生活開銷?
五、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有朋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11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土城區房屋之
所有權歸屬?
若該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
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陳報聲請人父親陳○成之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陳○成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年年金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陳○成有何其受扶養之必要?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4,000 元以下
」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