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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高睿澤


代  理  人  黃紘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1 日遞狀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6 月6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10×43=2,58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296,482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25歲(87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40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任職於「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據「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負有車貸擔保之債務,請佐以汽車買賣契約、貸款契約陳報聲請人購買車輛之時間、價額及目前車輛市價,並說明上開二筆汽車貸款每月應還款之數額分別為何?是否均已經違約?如是,違約之原因為何?
四、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明細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2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領有「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所得。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