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顏學良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
關係人或法定
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2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
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
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 年6
月12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 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1 )×10×43=5,16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人清冊」
所載,表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
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
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其110 年3 月16日至112 年3 月17日止,分別領有「正誠工業有限公司」及「漁市零工」之薪資所得,兩年間月平均所得計40,000元(計算式:960,000÷24),是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同時兼任2 份工作?如是,其未再於「正誠工業有限公司」投保勞保之原因為何?另請詳細說明其「漁市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僱主之姓名、地址?時薪數額?每月打零工之收入數額及計算方式?
五、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中和區房屋之
所有權歸屬?
若該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
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六、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水、電及瓦斯費3,800元」、「交通費2,000 元」、「電話費999 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支出817 元」、「雜費2,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林○真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另聲請人表示須扶養子女顏○文、顏○庭,每月分別支出
扶養費12,266元、9,471 元
云云,請釋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計算依據為何?
八、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請陳報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所投保商業保險保單,於解約後分別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為何?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3,000至4,000 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