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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袁玉玲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8 月2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 +1 )×10×43=860。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前2 年收入總額僅49,070元,前2 年內必要支出總額452,160元,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所需?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三、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寓安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2 年3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另聲請人除於「寓安有限公司」任職之外,是否另有工作收入?如是,其每月兼職之收入數額為何?
四、查112 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6,400元,自113年1 月1 日起調整為27,470元,而聲請人正值壯年,依其提出之員工薪資單所載,112 年1 月實發薪資11,319元、2 月實發薪資17,739元,均較基本工資之數額為低,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其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否另尋合於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如是,請陳報新任職之公司、月薪資收入。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