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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賴基文 

代  理  人  何家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8+1)×10×51=9,69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毀諾而於105年2月18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聲請人稱於108年至000年0月間從事擺攤販賣內衣褲、褲襪等,月營業額60,000元,並稱現月收入約20,000元,是否仍為相同工作?請說明其擺攤工作之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段、每月工作日數?另查112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6,400元(時薪176元),而聲請人從事擺攤之工作,每月僅賺取20,000元之薪資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工資之工作?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