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3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計算式: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
債權人9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51元×10份=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其他民間
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
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12年10月20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10年10月20日至112年10月19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聲請人本人是否仍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未提出?如有,請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到院;若為保險契約,請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現名下之有效保單中是否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將各證據資料標註附件編號後再寄送到院】。另本件未見聲請人
聲請狀所主張附件9:聯邦銀行交易明細乙件,請一併寄送到院。另外,存摺影本需附上封面影本,以利核對,是請寄送附件8:郵局存摺之封面影本到院。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11年10月至112年10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薪資清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八、請說明係基於何種
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如係租賃關係,請
提出最新
租賃契約。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
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
分擔比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