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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馬彗苓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9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10×51=4,590。
二、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方式註記,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聲請人是否請領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