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趙靖宇
上列
當事人向本院
聲請更生事件,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非屬法院調解不成立後20日內聲請更生,故仍應徵收聲請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