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何宣蓉(原名:何詩姍、何蕙薇)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
關係人或法定
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2 月16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
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
1 )×10×43=4,30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人清冊」
所載,表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
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250,118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3歲(69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2年工作職涯,而其近2 年持續有任職於「忠益申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核其並
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五、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忠益申企業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六、請陳報聲請人母親陳○櫻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暨陳○櫻每月領有老人年金4,834 元之轉帳紀錄。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還款方案以每期還款金額3,000 元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