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蕭書閔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7 月27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
1 )×10×43=1,72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65,000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5歲(67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0年工作職涯,目前任職於「峯元工程有限公司」,核其並
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四、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
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供債權人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