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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清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慧嫺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8 月2 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 +
    1 )×10×43=3,440 。
二、請陳報聲請人前曾向何銀行聲請前置協商?另請提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因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而發給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883,762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1歲(61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4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持續任職於「統一超食代股份有限公司」,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3 名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該3 名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2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表示擔任女兒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等語,其女兒有無依約清償就學貸款?若否,是否申延長還款期限?另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女兒之連帶保證人,致遭債權人追償?
六、聲請人每月除個人生活費19,200元(計算式:16,000×1.2)外,是否另有其他必要生活開銷?如是,請佐以近3 個月相關費用單據,說明支出之項目及數額為何?
七、聲請人子女陳○芯有無投保醫療保險?陳○芯因病住院,有無請領保險理賠?有無請領勞保傷病給付?分別可理賠之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之3 名子女有無提供聲請人扶養費或負擔其家庭生活開銷?負擔之數額為何?    
九、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土城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若該戶籍址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