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460元(
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21+1)×43×10=9,4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1,218萬4,000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產金額為何,及
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設定
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自110年9月1日)內及迄今收入(含
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及最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
五、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請聲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
債權人清冊(特別就民間債權人借款部分,提出相關憑證,如借據等,並具體敘明債權計算方式,借款之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錢?)(並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
代理人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