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黃義雄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聲請自「自107年11月29日裁定
更生程序後」及 「本件清算時至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即2份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詳實填載如動產、
不動產、金融機構名稱、存款餘額、有價證券、保單、工作年度及收入等。
二、陳報聲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106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有,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三、陳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綠色,報表編號:PLR2)。
四、說明聲請人自107年11月29日裁定更生程序後之清償狀況(清償期數、金額)、清償更生方案之資金來源、更生期間之財產變動情形,並提出清償證明等相關資料(如匯款單)。
五、說明聲請人自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之收入及必要支出數額:
(一)收入部分:
1、聲請人自107年11月29日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任職於何處?有無兼職?平均正職及兼職平均每月收入分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7年11月29日起
迄今之正職及兼職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7年11月29日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是否有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自107年11月29日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三)聲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提出下列說明及資料:
1、說明受
扶養義務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每月
扶養費金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2、請說明應分擔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受
扶養義務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07年11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身障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領取之金額為若干?
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六、提出自107年11月29日起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之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明細未自若未含107年11月29日起之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
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
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八、聲請人陳報「於108年間僅能按
司法事務官開庭時
諭知,將
上揭不動產價值提出9成分72期攤提至更生方案中,才會計算出每期應清償1萬6千元」等語,請說明司法事務官開庭時間、案號,及所謂不動產價值提出9成之計算式、如何得出更生方案每期1萬6千元之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