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陳麗民
相 對 人 陳古金花
關 係 人 陳深涒
陳品霏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
主文欄第三項中,
關係人陳品霏之生日記載,原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
非訟裁定亦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
所載關係人陳品霏之生日記載,原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是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本旨,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茲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