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蘇O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盧福星為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應受
監護宣告之人盧O星之配偶,盧O星因罹患鼻咽癌第4期,住院治療
期間疑似窒息,因缺氧導致腦波昏迷指數為3、4而成為植物人,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
民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盧福星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
按受
監護宣告之人於
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
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盧O星為
監護宣告,
惟盧O星於
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3月19日
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
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