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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監宣字第 1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蘇O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盧福星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盧O星之配偶,盧O星因罹患鼻咽癌第4期,住院治療期間疑似窒息,因缺氧導致腦波昏迷指數為3、4而成為植物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盧福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盧O星為監護宣告盧O星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3月1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