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固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575元。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73萬9,430元【計算式:336,437+402,993=739,4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萬0,575元,尚應補繳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