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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8號
原      告  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