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三華行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峯境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
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三三八○二號給付租金等事件」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三三八○二號給付租金等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