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指地送達址: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9 號信箱
相 對 人 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佩欣
蘇雅筑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0號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雖增列兩名相對人,惟均
非屬
本案之相對人,所列
於法不合,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