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威技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黃雨柔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Danby Products Limited等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2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Danby Products Limited等間之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日已表明審理計畫,係由相對人先善盡
舉證責任,
惟相對人於此際向加拿大法院起訴,形同請求加拿大法院重複審理與
本件完全相同之爭議,影響聲請人之主張或
法律上利益之維護,聲請人擬將
上開開庭過程提出至加拿大法院,
爰依法聲請交付112年6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
暨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需法庭錄音檔提出至加拿大法院,而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言詞辯論程序之開庭內容並
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