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
聲請人因其所代理之春水企業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元利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69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三0六九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當事人、訴訟
代理人、
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
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
鈞院110年度訴字第306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
被告,為明瞭前項事件進行情形,
爰聲請交付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6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被告
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