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燦煌
楊雅卉
蔡培逢
楊雅婷
朱顯明
林志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請求
給付價金事件民國112年9月12日
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
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交付錄音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張銀河於
本案證詞,因有部分未記載於筆錄中,故有必要調閱錄音光碟,以逐字書面比較方式,供法院參考。為此
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2年9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之當事人,其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