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70號
抗 告 人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芸均
以上
抗告人與
相對人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