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4號
代 理 人 盧育英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金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撤銷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