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98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吳國棟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112年1月16日、112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明瞭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國111年11月21日、112年1月16日、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內容,與筆錄核對是否正確,
爰聲請准予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
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