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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國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112年1月16日、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國111年11月21日、112年1月16日、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內容,與筆錄核對是否正確,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