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元典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辰陽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辰陽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