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邱林绣玉
被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
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董事及
監察人之決議,經核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