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美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幸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萬9,13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0,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萬0,38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