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1,392元(肆佰捌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817元(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伍佰元),尚應補繳48,317元(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