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鑫實洋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振益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元。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