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廖怡君
被 告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訴之聲明第ㄧ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案件資料,此部分並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所有利益若干亦
難認定,應認該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萬元定之。合併計算結果,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萬元(20萬元+165萬元=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