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7,02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3,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444元。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