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蔡武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裕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