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陳力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政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5樓建物於000年0月間交易價額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5樓建物
暨所坐落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及身分證字號均勿遮隱),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