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吳美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奧貝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